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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大V“童瑶”诈捐事件,平台该不该有捐赠发起权?

知乎大V“童瑶”诈捐事件,平台该不该有捐赠发起权?

题图为知乎联合创始人黄继新

  知乎大V“童瑶”在知乎平台诈捐引起对知乎的一片质疑。冒充的美女学霸、用大小马甲配合演出一场频临死亡却依然向往阳光的女生求助的闹剧,居然在知乎上骗得无数同情和 10 多万募捐,向来被视为智商海拔最高的知乎顿时陷落平川。

  评论家欣喜地发现这次骗局和普通骗局不同的是,靠智商碾压全网的知乎精英们居然被一个据说只有中专学历的吊丝男完美骗倒而无还手之力。数不清的媒体和自媒体仿佛发现圣女的修道袍之下原来也穿情趣内衣,对骗子的讨伐变成了对知乎的嘲讽,对被骗者的同情变成了对受害人智商的怀疑。

  其实我并不认为童瑶骗捐成功是知乎的耻辱,FBI 也有被黑帮骗倒的时候。和朝阳仁波切骗倒无数达官和明星不同,童瑶一人成功的扮演三个角色,从 2013 年就演绎出一对恋人感人的恬淡爱情,经过两年多铺垫才在去年 6 月毫无 PS 痕迹的推出自称重病而有轻生念想的“女大学生”ck 小小。

  整个骗局从一段曲折的情感故事开始,饱含对情感和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深度探讨,于不经意间打造出当下八一电影制片厂也拍不出的人生主旋律。以此远超街头骗局的专业级编剧和纯熟演技,很难怪生活场景中的受害人不谨慎才被骗。

  大V诈捐事件带来对知乎用户智商的质疑毕竟只涉及知乎一家平台,对个人和第三方平台是否有权发起慈善捐助才是事件引发的最大争议,对这个争议的结论将对慈善事业和社会观念产生深远影响。 

  论证知乎应该担责的三个法案都是什么

  有一种广为流传的观点认为,知乎作为网络平台也应为这次欺诈承担法律责任。论证知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论据有《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正在进行第二次草案征询意见的《慈善法》。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虽然不是强制性规范,但的确指出“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但是请注意,立法技术的不完备使这条规定从一开始就处于无法执行的状态。

  因为从规定字面理解,腾讯和中移动也需要对通过 QQ、微信甚至中移动 4G 网络发起的募捐承担责任,而腾讯和中移动作为基础服务提供商甚至没有权利了解第三方通过自身平台发布的具体内容。

  退一步来说,知乎作为问答和知识分享平台,本质并不是广告发布。在没有法律明确要求平台对捐款承担实质审查义务的前提下,知乎对一起精心编制的大V骗捐从表面上很难看出瑕疵,并且知乎没有依据强制要求相关人提供充分的身份证明和事实证明。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但是并没有规定只有公益性团体才可以接受捐赠。不论按法律还是按常理,慈善和捐赠都应当是发于民而用于民的,不应该为官方垄断。

  刚刚发布的《慈善法》第二稿对捐赠的规定引发的争议最激烈。虽然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但却同时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进而在第九十七条直接规定了违反第二十六条的处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解释一下《慈善法》草案以上三条之间的关系。第三十二条允许捐赠人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但这一条所称的捐赠已经是结果;第二十六条规定募捐的开展必须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或与前述慈善组织合作进行,将募捐行为从源头开始就划为慈善组织的专有权;第九十七条从违法处罚角度赋予第二十六条强大执行力,使第二十六条成为不可规避的刚性规定。

  说到这里我们回过头来看草案第八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第十条的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以上三条实质规定了一个问题,只有依据社团法规由政府批准成立且取得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才是发起募捐活动的合法主体,慈善活动的资格是垄断的。

  慈善立法不该成为对捐赠发起权的垄断

  中国社团管理模式从政治高度审视社会团体的成立和管制,有过民非社团组织工作经验的人很清楚申办的难度。著名慈善团体壹基金即使在某中心城市成立之后仍然遇到重重政策困难以致难以为继,不得不转移到政策开明和有政府支持的深圳才得以发展。在社团管理模式得以完成改革之前以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统管捐赠,结果只能是红会等早已倍遭质疑的政府背景大机构心安理得的合法垄断慈善。

  慈善是税收之外的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重要渠道,是现代社会的支柱之一,越发达和越成熟的社会慈善就越重要性。慈善捐赠先天是具有私人属性的,捐赠和受捐赠都是不言而喻的民事权利。作为中介平台的慈善组织只是使捐赠事业更加有序和高效,而不是越俎代庖把捐赠从源头收归国有。

  互联网时代的根本特点之一是沟通的直接化与去中介化,慈善立法应该顺应技术和社会发展趋势以促进捐赠的方便与及时,在推动捐赠事业发达的基础上再加强监管。

  捐赠发起权的垄断只能让社会离爱与善良渐行渐远,知乎大V诈捐事件不应该成为剥夺自发捐助权利的借口。

正文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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