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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创业公司,应该如何规避劳动争议风险?

作为创业公司,应该如何规避劳动争议风险?

  年前创业公司“一起唱”宣布倒闭,其创始人发邮件称,想离开的员工可自行申请离职,关于员工的劳动争议问题,一时在知乎上炸开了锅(详见钛媒体报道《“90 后创业者”尹桑宣布公司解散,但他的员工却在知乎上开撕了》)。对于创业公司而言,法律条文方面的知识可能并不完善,但是,其中的一些坑,至少可以避免。

  这两年陪着一些创业公司往前走,发现大家普遍关心的是股权划分、股权融资、股权激励之类的问题,对于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普遍不觉得是什么大事儿。

  可是近期连续遇到几个案例:

项目一是个在线教育公司,多的时候员工一百人,后来十四个人陆续提起劳动争议,中间几经折腾,给本来就遇到经营困难的公司雪上加霜,现公司已经清算。

项目二是个旅游类项目,在美国聘用的三个华人兼职,后来跑到中国申请劳动仲裁(不是本人是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赔偿了三十多万。

项目三聘请了个运营总监,后发现不胜任,处理不当,发生纠纷,官司打了一年,牵扯不少精力。

  因此,特意想写下这篇文章,给创业公司简单提个醒:

  • 初创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真正害处不仅是可能赔点钱,而是损伤士气

  劳动争议,无非是员工干得不爽了,要走人,或者被开除,然后不忿,申请劳动仲裁。经常提哪些要求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加班费,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缴纳没有缴纳的社保等等。少的几千几万,多的可能要求十几万几十万。

  起初,连我都不觉得这类问题是什么大麻烦,但渐渐发现,其实这事儿害处挺大。第一,会严重损害创业团队的团队士气。大家会觉得,大家一起创业的这事儿非但可能不靠谱,老板还很恶劣。甚至导致其他人有样学样,引起连锁反应。第二,初创阶段通常有投入没收入,赔偿各项费用,非常浪费现金血液。你不处理这事儿吧,生效的判决可能被强制执行,你去处理吧,势必分出很多精力,找律师,找证据,出庭,不服结果了还得上诉,各种折腾,最后,在判决文书网上公开判决,留下偏负面的材料。

  我自己做过餐饮行业的一个小样本统计,在随机搜索的 100 多起劳动争议中,大约只有四五家是判决单位完全胜诉,无须支付任何款项的,另外九十多起纠纷,或多或少地支付了一定款项。所以大家有个笼统的印象是:法律普遍偏向于劳动者。

  这样说也有一点道理,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就说了:“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你看,作为立法目的,明确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说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说它有一定的倾向性,成立。但是在立法层面,这样的表述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就像婚姻法会强调保护妇女的权利一样。

  • 作为创业公司,是不是要制定复杂的规章制度,以规避劳动争议风险呢?

  我觉得也不需要。作为创业公司,重要的是有必要的合规意识,做到以最低成本避免大的风险,就可以了。

  在各项劳动争议事项中,以双倍工资危害最大。双倍工资的意思是,假定一个员工工作了十个月,每个月工资 10000 块,你逐月按时支付了工资,但唯独没签订书面合同。或许是你忙,忘记了;或许是认为好哥们儿,不需要;或许是其他原因。总之,突然那么一天,这位员工可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你再支付十个月的工资,100000 块。

  这个是 08 年后的劳动合同法做的规定,算是对用人单位一方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

  • 初创公司最容易发生的问题是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和不妥当地辞退人

  为什么初创公司容易发生这样的问题呢?因为初创公司常常是找自己人加入一起干事儿的,有的是朋友介绍,有的身兼合伙人和员工双重身份,觉得自己是小公司,是自己人,没什么问题。但一旦翻脸,反倒成麻烦。所以结论也很简单,全职来工作,就签书面合同。法天使提供劳动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在法天使公众号发送“劳动合同”即可)。

  注意,有合同和没合同,是质的区别;一个特别完善的合同和简单到一页纸的合同,在双倍工资这件事上却没多大区别。你只要签订哪怕一页纸的合同,也能解决双倍工资的问题。这并不需要什么复杂的规章制度。

  • 如果发现某人不胜任岗位而想辞退怎么办?

  被辞退这事儿,除了丢了工作之外,最重要的是丢脸,伤自尊,容易有情绪。有情绪就容易打官司。所以如果是真不能胜任,或犯了错误,要有必要证据,且最好是书面证据,用合适的方式沟通,沟通不成了,用合法的程序处理。什么叫合法的程序?以不能胜任为例,你得先把他调岗或者培训,过了一段时间,仍然不能胜任的,可以辞退,但要支付经济补偿。而不应该直接说,你明天别来了。

  • 用工模式,不止全职劳动合同这一种

  简单说,你想要一个人帮你开发一个网站,可以把网站外包给网站制作公司,可以找个兼职的个人,可以全职聘用一个工程师。但是你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前者是就事论报酬,后者是要付工资,缴社保等等。在创业初期,可以考虑成本最小风险最小的用工模式。

  作者介绍:文/常金光律师,法天使微信公众号:law-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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