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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领导视察的合影做广告,违法了吗?

企业利用彩页、网站及微信宣传政府领导视察信息及照片违法吗?

拿领导视察的合影做广告,违法了吗? 黄璞琳, 市场监管公务员、律师资格、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

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继续禁止商业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其第(五)项继续禁止商业广告中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该法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此禁令发布广告者设定了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处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22号),早就明令禁止企业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或利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推销产品或者服务。

那么,企业利用彩页印刷品、企业网站及微信公号、企业微博,宣传政府等国家机关领导人视察本企业的信息,甚至使用国家机关领导人与企业老总合影照片,是否违反《广告法》前述规定?

企业彩页印刷品的内容,一般是宣传介绍本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或者是通过宣传介绍本企业形象来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属印刷品广告。企业在其彩页印刷品上,既有本企业形象介绍信息或商品服务促销信息,又有宣传政府等国家机关领导人视察本企业的信息,甚至使用国家机关领导人与企业老总合影照片的,易使广告受众认为国家机关领导人重视信任该企业,并使广告受众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任而选择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属于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违反了《广告法》的前述规定。实际上,工商总局《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还明确规定,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但企业网站和企业微信公号、企业微博则既可以发布或推送广告信息,也可以发布或推送客观事件消息等非广告信息,尤其是微信公号、微博推送的消息都是独立成篇的。这三类媒介发布或推送的国家机关领导人视察本企业信息及相关照片,如果是独立成篇,内容均为客观报道领导视察情况,而未插入任何推介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不宜认定为广告信息,不宜认定为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做广告。如果企业利用其网站或微信公号、微博发布或推送的国家机关领导人视察本企业信息及相关照片,不仅仅是客观介绍领导视察情况,而且夹入了推介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或者将国家机关领导人与本企业老总合影等照片在企业网站上突出宣传且企业网站上另有大量商品或服务促销信息的,就宜认定为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做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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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http://daily.zhihu.com/story/812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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