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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劫杀女教师缘何关注少?

/ 李俊慧(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日前,据媒体报道,深圳南山警方通报称,一名24岁女子前晚乘坐网约车到沙井,被司机带至偏僻处抢劫杀害,而网约车车牌为假冒。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第一起有关网约车引发安全保障问题的报道,从“强奸女乘客”到“意外遭遇车祸”,从“半路赶下车”再到“变态自慰男”,伴随网约车车主群体规模的极速膨胀,各种乘车安全隐患及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此前,很多网约车平台曾呼吁“由平台管理车辆及司机”,但实际情况是,平台似乎对司机的管理手段有限。

尤其是出现前述问题时,平台或是简单封号了之,或是给利益受损乘客发几块钱代金券以示安慰,并没有真正实现对平台上司机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等环节的有效管理,也未能实现对乘客安全的可靠保障。

那么, 网约车,尤其是网约车司机,到底该如何加强管理?网约车平台在各类乘客利益受损事件,到底又该如何承担责任?

女教师被劫杀,滴滴回应称“绝不推诿责任”

据报道,5月3日凌晨,南山公安分局高新派出所接到事主报警,称其妻子钟某(24岁)5月2日晚在南山高新区搭乘一辆网约车(后经核实车牌为假冒车牌)到宝安沙井。22时15分,再次打电话联系其妻子时,手机已关机,无法取得联系。

接报后,南山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侦查,于5月3日中午,在宝安区发现涉案车辆,之后在宝安区一出租屋内抓获嫌疑人潘某(24岁)。经审讯,嫌疑人潘某交代其于5月2日21时许在其某快车平台上接到钟某后,将其车辆开至某偏僻路段,持刀逼迫钟某交出身上财物,之后将钟某杀害(尸体已找到)。

随后,5月3日晚上10点半,滴滴出行发布公告称:目前初步核实,案发时,该乘客乘坐的是我们平台上的顺风车,我们发现,嫌疑人潘某是用其真实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车牌号为粤B6S8N3)在顺风车平台注册并通过审核,但案发车辆的牌照(粤C2S8N3)系潘某临时伪造。

滴滴在回应中强调,“在这一事件中,对于平台的责任,我们绝不推诿,将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那么,滴滴等专车平台在类似网约车司机劫杀乘客中,到底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滴滴在回应中,为何又特别强调是“顺风车”?

前车之鉴,专车致人伤残滴滴拒绝担责

2015年10月,朝阳法院受理的一起滴滴专车司机肇事致人伤残案中,专车司机、车辆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均指滴滴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但滴滴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是从租车公司租赁的,司机是由签约的劳务公司派遣的,该公司只是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资料显示,2014年12月11日,滴滴专车司机罗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将客人送至机场后返回。在行至东营路口时,罗某的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17岁的小李被当场撞晕,其坐在后座的舅舅苟先生被撞伤。经诊断,苟先生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该路口没有摄像头,朝阳交通支队机场大队表示,该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

苟先生称,他曾找肇事司机罗某索要赔偿,“但他说让我找保险公司要,最终还是没人管。”

滴滴公司派出的法律顾问沈律师表示,据他了解,滴滴公司仅是一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滴滴公司在网上将用户的用车需求提供给运营方,撮合两方的交易,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显然,按照滴滴的说法,如果滴滴等专车平台在专车服务中只扮演或承担交易撮合服务或信息中介服务,如果没有明显过错,其对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任何损失,均无需承担责任。

专车平台承担“承运人”,为何更有利于乘客安全?

而在女教师遭遇网约车司机劫杀案件中,虽然司机表示是在快车平台注册,但滴滴回应强调乘客搭乘的是“顺风车”,如果滴滴的回应得到支持,即滴滴不是承运人只是信息撮合,可能意味着在此事件中,滴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滴滴回应中所谓的“不推诿责任”,可能更多是道义责任。

但问题是,乘客通过滴滴等各类网约车平台预约用车,其出行安全责任到底该有保障?

2015年10月,由交通部会同多部门起草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简单说,按照《暂行办法》的制度设计,包括滴滴、优步、神州、易到等在内的各类专车平台都属于专车(官方称“网络预约出租车”或“网约车”)服务的“承运人”,其需要对乘客的安全负责。

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简单说,如果专车平台明确承担“承运人”责任,最大的好处在于其需要对乘客的安全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运输过程中,乘客发生伤亡事件,除去旅客原因造成外,承运人需要乘客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司机管理,需要建立“事前、事中及事后”机制

显然,从各地发生的各类专车服务“怪相”来看,加强对司机的准入门槛(事前机制)确有一定必要。

比如,《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违法犯罪记录;(二)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当然,也不需要看到,很多犯罪活动都有临时起意的情形,因此,除去加强对平台司机的入驻筛选外,更重要的还要建立完备的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事中方面,在司机处于接单状态时,系统对是否系本人接单以及是否系登记车辆接单进行核实。可从司机和乘客角度,提供拍照上传及图像识别比对机制,对于可能的异常订单,及时给乘客发送提醒,并保持服务跟踪,对于行进过程中的司机异常取消订单或明显绕路行驶,也应及时给乘客发送提醒。

事后方面,应建立24小时不间断人工举报受理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异常运营,及时受理来自乘客、家属的投诉、咨询,并及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位置等。

专车或网约车的优势毋庸置疑,但是,如何更好的“趋利避害”,需要各大平台及监管部门反思,各地“先行先试”也没问题,但是,如果不健全乘客安全保障等机制,所谓的“先行先试”可能就变成拿乘客做“活体实验”了。

因此,明确各大平台承运人责任,强化对平台司机的管理,才能构建更加有利于乘客的出行服务体验和安全保障。

 (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首发iDoNews专栏,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 lijunhui0602#163.com ,微信号: lijunhui0602 ,微信公号: 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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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劫杀女教师缘何关注少?

原文  http://lijunhui.baijia.baidu.com/article/43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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