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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夜之间,它们就变成了过街老鼠?

为什么一夜之间,它们就变成了过街老鼠?

过去10多年来,中国互联网行业一直代表着最前沿的发展力量,在引领整个社会经济变革转型同时,无论自身的产业规模,还是社会影响力,都在资本的助推下超速成长。

但现在,超速发展埋下的隐患,开始集中爆发。

五一前,国务院下发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成为重点清理整治对象。

五一假期,青年魏则西的离世,引发了公众对百度的声讨,以及搜索引擎商业模式的反思。

五一刚结束,深圳一女子搭滴滴顺风车遇害,互联网出行的安全也再度引发公众恐慌。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仿佛一夜之间,各类互联网创新就变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受到的质疑也如风过浪起,沸腾难息。

在这些问题背后,是互联网错了么?还是什么地方出了问题?互联网+的下一步,又将何去何从?

互联网创新:欲取其利,必承其弊

我们看到的一个现实是,无论曾经成功的光环,还是如今问题的追责,公众对互联网的理解,大多数都还停留在互联网公司身上。

但在事实上,推动互联网发展的,以及互联网发展后改变的,却远远不只是互联网公司。

所有互联网的创新,最终都要以现实世界的改变为其发展边界;而现实世界中的法律、文化、生产力乃至各种制约,也将成为互联网的发展瓶颈。

最近的一个案例教训,是2015年大批O2O迅速兴起又迅速消亡。这一轮泡沫破灭的核心原因,就是在于线下的供应能力,不足以支撑新兴商业模式带来的改变。

简单来说,互联网带来的改变,核心是对提高搜集、计算、处理与传输信息的方式与能力,进而以此提高现实社会生产力。

而本届政府出台政策推行互联网+战略,试图利用互联网公司来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带动社会进步和体制根本性变革,原因也在于此。

但在此过程中,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政治课上我们都学过,生产力推动生产关系的发展,而生产关系不适应的情况下,会制约生产力的持续提升。所以当生产力的进步改变生产关系,就必然促进生产关系也发生变化,进而引发社会运行体制的变化。

这些变化有对有错,即使是对的,也有利有弊,欲取其利,必承其弊;而且生产力进步越大,带来的变化也越激烈。

比如机器人,它带动了制造力的提升,但同时也就会造成工人的下岗。比如打车软件,它让释放利用更多的社会车辆,提升交通效率,但对原有的公共交通利益格局就会形成冲击,也会给公众出行的安全保障带来新的管理难题。

那么,如何在尽可能降低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释放互联网的创新红利?

通常情况下,社会的改革都会以试错方式在局部试点,成功之后逐步推广,最终实现了整个世界的彻底变化。

比如中国三十多年前的改革开放,就是借助一些点的突破,触发了全国整体改变,一举扭转贫穷落后的局面。

互联网最初的创新也类似,一些互联网企业在技术和商业模式方面的创新,打破了框架,颠覆了传统,利用现代科技,一点一滴地改变着人们生活。

然而,互联网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它的变化太快,而且一旦完成变化,就会迅速蔓延全网络乃至全社会。这种创新变革的效率提升,事实上增加了社会的应变压力。

所以,如今的核心问题在于:互联网创新带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但生产关系未能及时改变,就进行了发展的掣肘。

互联网遭遇的瓶颈

互联网进行的是局部突破,而社会治理的整体框架却没有跟上创新发展变化,长此以往,互联网+的战略难以持久。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

根本原因,是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太快,导致政府管理、行业规则、社会监督等约束条件难以跟上,最终形成各种疏漏。

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往往是聚焦于一点,短时间未必会达到倒逼大变革的程度;但它在互联网之外,却往往会催生极为重大生产关系变化,甚至引发广泛而彻底的社会/经济形式转变。但社会性的变革大都非一日可蹴成,难以跟随互联网+进程,在短时间内完成足够大、足够深、足够广的剧烈变化。

其中,压力最大的当属立法。立法的重要性与严肃性,决定了它的发展必须以时间为代价,而且往往要等现待足够多的现实问题出现后,再进行规范。

这导致在互联网时代,法律与互联网创新之间,产生的落差正在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创新都不得不行走于政策的空白地带或灰色地带,一些由于创新产生的社会矛盾,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往往都难以解决。

当互联网领域出现问题的时候,大家习惯于呼唤监管,甚至直接指责监管部门不作为不负责。但正如六神磊磊的最新文章《找不到大恶人的时代》,当互联网的业务处在传统监管体系的夹缝中,似乎谁都可以管,可出了问题,却又找不到责任方。

以魏则西事件为例,虽然道德上百度备受谴责,但在如果以实际的法律分析,互联网的后向收费行为并不完全受传统的广告法约束,以现有法律而言,工商总局很难判定百度推广的法律责任。

那么,有没有别的法律法规,对这样的行为进行监管和约束呢?

有。比如2015年4月刚刚修订的《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但如果严格照此执法,那么互联网行业的很多后向收费商业模式就根本行不通,互联网+的发展空间大大受限。

现实的情况是,由于互联网创新带来的问过于复杂,问题爆发过于迅速激烈,所以很多政策思路都陷入"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窘境。

更何况,在法律约束不到的地方,以前还有现实社会关系链条构成的道德和潜规则,还有很多无形的东西来维持社会秩序。而如今,互联网让世界都"变平了",新建立起来的是一个颠覆一切,金钱至上,创新无罪的价值观,靠自觉性和底线,已经hold不住新出现的问题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问题不仅中国有。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国家和地区,其实都存在类似的问题。比如在大数据领域,欧美都有更严苛的隐私保护规则,过严就会约束这方面的创新;而在出行领域等,优步也遭遇过司机侵害乘客安全的事件。

而对于国内来说,问题更受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管理部门固步自封,不愿担责。可管可不管的情况下,遇到难题,何苦主动跳出来惹一身骚?反正最终即使出了问题,只要按职责划分来说,自己部门都绝对找得到免责的理由。

比如工商总局认定百度推广的行为不是广告,可以不遵从广告法,那么工商部门就可以不出手,不作为,即使出了问题也可以大言不惭地说:"这事儿不归我们管"或者"这事儿我管不了"。

但这种"懒政"思路,最终却令各种矛盾爆发变得更加激烈和集中。

更深层的原因,是互联网创新单点突破之后,应该是以点带面,通过生产力的提升带动生产关系的调整,推进社会整体进步。但我们对于互联网环境下快速发展演进的社会体系,缺乏有效的顶层设计,也没有及时反思和调整。

在这个问题上,王云辉2014年写过一篇文章 《互联网考验监管体制》 ,其中已经有较为深入的阐述。

目前,各个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都在各司其职、各自为战,部门边界和利益相对固定,协调难度非常大。当出现一些新问题时,往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就事论事地解决问题。但互联网发展到现在,它对改革的倒逼,已经越来越聚焦在全局的管理模式创新和利益调整方面。

如何突破发展瓶颈

第一种模式:谁创新谁负责。核心意思就是:环境的其他要素和治理模式不变的情况下,由实现创新的企业来负责解决创新引发的问题。

如果要实现这种模式,也不是不可以,但前提是要给企业授权。比如授予百度处罚虚假广告内容商的权力,赋予运营商抓捕伪基站犯罪分子的权力,给予滴滴公司打击虚假车牌的权力等。

但是这些前提一说出来,大家就都会明白:这不可能。

企业只能为公检法等政府机构提供证据配合调查,或者发现线索后提交相关部门处理,自身并不是国家机器,这些机关和部门也不会将这些权力让位给企业。

可事实上,一些政府机关的思维模式恰恰是这么想的:你改变了游戏规则,相应的责任应该由你承担,问题由你去解决。作为企业享受了创新带来的价值,名利双收,为什么要我去擦屁股?

于是这种最简单直接而又显得有些粗暴无理的方法,被冠以"社会责任"的帽子,企业要去做一些本该监管部门行使的工作,做不好就要替政府部门挨骂。

去年我也写过一篇文章 《黑卡黑车,政府别拿企业当挡箭牌》 ,此文一出,被广大网民鄙视为给互联网公司洗地的文章。我的本意不是说企业不该承担社会责任,而是讲企业承担的责任范围和程度,需要与他拥有的权力和资源相匹配,如果只有责任而无权力,那么很难达到效果。

顺带说一句,这方面国企也有和互联网企业类似的窘境,甚至在国企更为突出。因为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根本不去区分国企和政府部门的关系,认为拥有垄断资源的国企,就是政府部门的代言人,拥有与政府相当的权力,其实,不然。

第二种模式:设定管理和法律框架,允许企业在框架体系内进行创新,并不断调整优化这些框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格局。

这方面,可以借鉴欧美的互联网管控模式。

如前所述,互联网的创新突破也给欧美带来了很多新问题和新挑战,但总体来说,我们看到的是对企业干预较少,体系框架调整比较及时;相应的,企业也有敬畏之心,不敢轻易触碰框架,更不敢突破底线。

设定管理框架有两种方法:一是根据各自分工划定各自的底线边界,另一种方式是重新分工,划定整体的框架。

到底应该如何操作,既适配互联网的发展,又符合中国国情?难!

只是科技创新,最多是带动管理体系变革,但自身并不是管理变革。互联网公司再大,也只能改变局部的管理,难以承载全部的改革创新目标。

此前政府出台政策鼓励创新,旨在发挥互联网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带动社会进步和管理变革。如今,能做的,好改的,互联网企业已经做了不少,接下来政府的出手应该是改变自己,让职能划分和监管模式适应互联网社会,利于互联网化的演进和发展。

如果整体的环境再不改变,恐怕互联网的创新改革行将动力不足,爆发的问题也就会越来越多了。

【钛媒体作者: 宁宇 微信公众号:尚儒客栈(CMCC-ningyu)】

原文  http://www.tmtpost.com/1708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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