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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016 年 9 月 13 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广东省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和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传播违法物品牟利案做出判决,快播公司被判罚金 1000 万元,CEO 王欣获刑 3 年 6 个月,罚金 100 万元,其余高管也被判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铭不服,提出上诉。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人吴铭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中的大量缓存服务器介入违法视频传播而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快播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在明知快播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的视听节目含有色情等内容的情况下,未履行监管职责,放任违法视频在快播公司控制和管理的缓存服务器内存储并被下载,导致大量违法视频在网上传播。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吴铭以及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王欣、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违法视频,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违法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上诉人吴铭系快播事业部总经理,负责快播播放器等核心产品的营销工作,在快播事业部拥有管理权,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快播公司传播违法物品牟利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吴铭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鉴于吴铭参与时间较短,不是公司股东,作用相对王欣、张克东较轻,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中的大量缓存服务器介入违法视频传播并且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社会危害性大,但鉴于快播公司能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王欣作为快播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张克东作为快播公司股东、事业部副总经理兼技术平台部总监,牛文举作为事业部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均系快播公司传播违法物品牟利行为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鉴于三人在一审第二次庭审及二审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可分别对三人酌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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