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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的两遗憾

“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的两遗憾

写在前面:

P2P或网贷行业从业者, 是否适合发布行业从业者评级报告?其给有竞争关系的网贷平台发布较低评价或“差评”, 是否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虽然, “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落锤了 ,但是,这个困扰行业发展的根本性或根源性问题,并未得到妥善解决。

而造成这一困境的关键在于,一方面,P2P或网贷行业整体风险较高 ,法院在裁判审理时,有降低评级机构责任的倾向,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原告短融网在举证或证据层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文/李俊慧(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日前,“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一审正式宣判。

2016年12月27日,就 “短融网” 经营者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久亿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短融网” )诉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融360”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短融网”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这起 耗时一年之久、历经三次开庭审理 的“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一审正式落下法槌,并以原告败诉暂时告终。

从诉讼角度看,原告短融网依旧可以通过上诉,寻求法律救济。

但是,从一审审结的情况来看,对于备受关注的 “网贷平台评级”与“不正当竞争” 之间的关系、“网贷平台评级”如何确保 客观、中立或真实、正当 等根源性问题并非得到妥善解决。

对于后续网贷平台评级纠纷妥善解决指导性或参考性价值有限,更重要的是,可能还有激励网贷平台通过制作、发布所谓“网贷评级报告”,不当提升平台知名度或实施恶性竞争的 负面效应

简单说,虽然短融网一审败诉,但这并不意味着融360开展的网贷评级工作及发布的网贷评级报告是 客观、中立的或合法、正当的

诉讼起因:连续两次较低评级或“差评”,对短融网产生消极影响

2015年9月,因融360制作发布的“网贷评级报告”连续两期给予短融网较低评价(C 级、C-级),短融网将融360诉至法院,希望融360立即停止对短融网商业信誉进行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请求法院判令融360删除涉案文章、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相关诉讼费用由融360承担。

那么,为何说融360的网贷评级 不够“客观或中立”呢?

首先,融360本身从是“网贷”相关服务,与短融网等P2P或贷款类网站 有明显的竞争关系。

庭审资料显示,短融网成立于2014年5月22日,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经济贸易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等。

而融360则成立于2011年11月10日,经营范围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金融I信息服务等。

显然,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来讲,短融网与融360有一定的 “业务重合”。

而从实际经营来看,短融网作为一家“网贷平台”,实际提供的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 “网络借贷”服务 ,属于“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 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 等服务。”的“网络借贷 信息中介机构 ”。

而融360也从事类似业务,提供所谓 “贷款搜索服务” ,帮助借款人与出借人(银行或其他机构)达成信息交互或撮合的中介服务,并按照成交或点击收取费用。

此外,融360还为信融网、银客网、理财范等多家P2P网贷平台网站提供担保业务。

显然,一方面,融360为数个P2P网贷平台提供担保,另一方面,融360又接受多个P2P网贷平台在其网站进行广告投放等,此外,融360网站本身也提供一些网络贷款对接服务,这使得其开展的网贷评级业务,有 “既当运动员,又到裁判员,还当教练员” 的嫌疑,进而使得其网贷平台评级结果的 客观性或中立性 令人存疑。

其次,给予竞争对手网贷评级“C 级、C-级”的结果或结论,涉嫌不正当竞争。

该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融360”基于相关公开信息给予“短融网”“C 级、C-级”的评级结果或结论,是否真实或正当。

按照“融360”的评级报告,C 级表示“平台综合股东背景一般,部分管理团队成员在金融、IT 经验方面存在诸多不足,部分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规问题,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品牌知名度低,投资需谨慎考虑。”

C-级表示“平台综合实力弱,仅少数平台获得过风险投资,管理团队结构有较大改进空间,经验相对不足,平台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C- 平台整体实力最弱,风险较高,投资需特别谨慎。”

按照该评级结果描述, “C 级、C-级”都相当于“差评”。

简单说,如果一家中立的机构,告诉你某家平台存在较大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属于 风险提示。

但是,同业竞争者,说竞争对手 “存在较大风险,投资需谨慎” ,这种打着“评级结果”或“评级报告”名义或旗帜的消息发布或投资引导,则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之嫌。

因为不特定对象基于评级结果的考量,可能会抽回其在特定平台的投资或不在特定平台从事投资。

更重要的是,由于短融网或融360的商业模式,都是中介机构,都是希望通过各种方式吸引不特定用户在其平台与平台上提供借款的个人或机构达成交易。

因此,融360通过发布竞争对手较低评级或差评的方式,提升自身平台知名度,势必也会吸引更多用户在平台注册或交易。

“差评”或负面评级评价结果能否构成“商业诋毁”成本案焦点之一

不可否认,网贷行业本身风险较大,但是,不论是“C级”,抑或是“C-级”,所谓 “股东背景一般”、“经验存在不足”、“风险承受能力弱”、“品牌知名低”以及“风险高” ,都明显过于“主观”且随意性强不可量化。

鉴于网贷评级报告中,有很多被评对象与“融360”有商业合作,那么,将这些有商业合作的评级对象与没有商业合作的评价对象,放在一个评价体系中进行评价的做法,显然是有一定的“主观恶意”。

有较强的引导评价对象“开展商业合作”就能获得较好评级的暗示倾向或“嫌疑”。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如果适用该条款,问题的焦点就在于,“C级”、“C-级”或“差评”这样的评价结果或结论,能否构成“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由于短融网无法指出涉案评级体系规则存在明显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且系出于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因此,对短融网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融360网贷评级正当性的论证,法院认为 “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贷评级主体资质作出规定”,因此,不认为融360的网贷评级业务具有不正当性或违法性。

事实上,按照行政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获得“许可”,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履行“备案”手续。

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 “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 ,开展或实施企业信用评级的前提应该是 “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

显然,融360现有的主体资质并不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也不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

此外,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具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基于商业竞争的考量,不论是争抢或分流客户,抑或是招商引资,不论打着何种名义发布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或负面评价,都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嫌疑。

简单说,虽然融360在“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一审中“躲过一劫”,但并不代表其“网贷平台评级”合法或正当。

一方面,因为法院适用法律条款,融360发布网贷评价报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另一方面,“短融网”败诉的关键在于其自身举证不充分或举证能力不足。

但对于网贷评级到底应该怎么做或今后该怎么走?是不是鼓励所有网贷平台都基于自身商业利益或提升知名度考虑,制作或对外发布网贷评级报告?

这些问题似乎依旧“悬而未决”。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的两遗憾

“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的两遗憾

原文  http://lijunhui.baijia.baidu.com/article/73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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