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专车第一案”暂无结果 引发哪些争议?

“专车第一案”暂无结果 引发哪些争议?

庭审现场

  4 月 15 日消息,备受关注的全国“专车第一案”今天上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本案是涉嫌专车营运的司机与运管部门第一次在法庭针锋相对,被外界冠以了“专车第一案”之称。

  对于今天的庭审结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称,“鉴于双方对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不适合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认真合议,并择期宣判,宣判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今年 1 月 7 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超,被济南客运管理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同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超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2 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此后,陈超将罚款缴齐,将车取走。

  陈超因不服处罚决定,认为自己并不存在非法运营,且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无权认定自己的车位专车,所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撤销处罚。

  双方的控辩焦点在于,被告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被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争议一: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

  在法庭上,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得到了济南市交通局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他表示,答辩人系济南市具体实施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有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处罚主体错误不成立。第二,被答辩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事实清楚,答辩人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

  而原告代理律师就运输管理部门是否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提出了质疑: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为处级事业单位,交通运输的行使处罚到主体资格在交通运输局,而被告并不属于交通运输局的相关立设机构或者是设立授权的其他机构。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在没有明确法律受权的情况下,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争议二: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

  被告客管办在播放执法当日的视频资料中显示,原告称两位乘客是自己的朋友,却叫不出其中一位的名字,在工作人员的问询下,他说使用了滴滴软件。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质疑了济南客管办对非法营运判断标准,原告没有收取费用的行为,不能构成非法营运。

  争议三:被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山东省道路交通条例》地 69 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运营和租赁业务的,处 5000 到 3 万罚款。但运管部门没有证据证明,陈超到底从事的是出租车运营还是汽车租赁经营。

  而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执法录像中,原告陈超无法说出乘客姓名,乘客也承认是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找到的陈超,陈超没有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非法营运事实证据充分。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专车第一案,判决结果十分重要,可能会影响到交管部门以后对专车态度。

  行政诉讼专家燕薪则表示,从法律层面来说,案件本身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撤销涉案的处罚决定,因此整个案件也会围绕客运管理中心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来展开。对案件的审理不会产生推动出租车管理制定的作用。

  不过他也表示,从律师对案件的期望来说,确实是想通过这个个案作为一个突破口、一个撬动出租车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的契机。通过这个案件让全社会意识到,现行的出租车管理体制需要进行深层次的改革,比如对出租车市场的一个逐步的开放等等,我们是希望这个案件能够有这样的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 今日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从目前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看,市场上的专车服务都是非法运营。”

正文到此结束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