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Cookie隐私第一案终审:法院判百度不构成侵权

Cookie隐私第一案终审:法院判百度不构成侵权

  6 月 13 日消息,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与朱烨隐私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侵犯朱烨的隐私权”,判决驳回原告朱烨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原告朱烨诉称,2013 年她在家中和单位上网浏览相关网站过程中,发现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相关关键词后,会在特定网站上出现与关键词相关的广告。其后,朱烨通过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这一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证明朱烨在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减肥”、“人工流产”、“隆胸”关键字后,再进入“4816”网站和“500 看影视”网站时,就会分别出现有关减肥、流产和隆胸的广告。

  朱烨认为,百度公司未经其知情和选择,利用网络技术记录和跟踪朱烨所搜索的关键词,将其兴趣爱好、生活学习工作特点等显露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记录的关键词,对其浏览的网页进行广告投放,侵害了其隐私权,使其感到恐惧,精神高度紧张,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2013 年 5 月 6 日,朱烨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百度公司,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承担公证费 1000 元。

  2014 年 10 月 13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百度公司利用 cookie 技术收集朱烨信息,并在朱烨不知情和不愿意的情形下进行商业利用,侵犯了朱烨的隐私权,对朱烨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朱烨未能证明严重后果,法院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百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百度公司利用 cookie 技术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问题,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做出了界定。

  首先,百度公司收集、利用的是未能与网络用户个人身份对应识别的数据信息,该数据信息的匿名化特征不符合“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要求。百度个性化推荐服务收集和推送的信息终端是浏览器,没有定向识别该浏览器的网络用户身份。

  其次,百度公司并未直接将数据向第三方或向公众展示,没有任何的公开行为。百度利用 cookie 等网络技术向朱烨使用的浏览器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同时,个性化推荐服务客观上存在帮助网络用户过滤海量信息的便捷功能,网络用户在免费享受该服务便利性的公式,应对该服务的不便性持有一定的宽容度。

  再次,针对原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没有尽到显著提醒说明义务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cookie 技术是当前互联网领域普遍采用的一种信息技术,基于此而产生的个性化推荐服务仅涉及匿名信息的收集、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依法明示告知即可。百度在《使用百度前必读》中已经予以说明并为用户提供了退出机制,在此情况下,朱烨仍然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应视默认许可。

  综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侵犯朱烨的隐私权,并在判决书中指出,“判断百度网讯公司是否侵犯隐私权,应严格遵循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正确把握互联网技术的特征,妥善处理好民事权益保护与信息自由利用之间的关系,既规范互联网秩序又保障互联网发展”。

正文到此结束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