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消费者起诉联通获胜:找回“丢失”2年手机靓号

消费者起诉联通获胜:找回“丢失”2年手机靓号
本报去年 9 月 18 日的报道

消费者起诉联通获胜:找回“丢失”2年手机靓号
本报去年 7 月 23 日的报道

  去年 7 月 23 日江南时报以《尾数 5 个 8 的手机号被盗了,卡号贩子卖了 8 万元》为题,报道扬州联通手机用户陈先生,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伪造身份证件之后号码被联通高邮分公司“过户”给他人。随即,被盗号机主向高邮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联通高邮分公司告上法庭。昨天,陈先生的妻子闵女士告诉记者,在历时半年多的等待后,法院判决他们获得胜诉。3 天前,闵女士的丈夫在联通高邮营业厅将“丢失”2 年多的手机号码办到自己名下。江南时报记者童金德

  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号码“物归原主”

  “终于在3·15 前夕,讨回属于自己的手机号码。这真要感谢江南时报对此事的报道,以及高邮法院的公正判决。”闵女士告诉江南时报记者,2014 年 7 月 23 日,江南时报报道他丈夫陈先生的联通手机号码“被盗”事件后,他们以“联通高邮分公司因疏于审查,在未征得原号码机主同意的情况下,将手机号转户给他人,已构成违约”为由,把联通高邮分公司告上法庭,两天后,高邮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虽然受理了我的案子,不过,想要顺利讨回手机号码,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闵女士说,高邮法院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立案受理后,分别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11 月 26 日、2015 年 2 月 1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在最后一次审理后作出判决。

  记者看到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 邮商初字第 0237 号民事判决书上显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恢复原告陈某对 132***88888 特定手机号的使用权。

  按照规定,如果被告联通高邮分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闵女士介绍,在等到判决书生效后,她的丈夫拿着判决书,到联通高邮主营业厅顺利将“丢失”的号码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法院还原“天价号码”被倒卖经过

  一个尾数 5 个 8 的所谓吉祥号码究竟是怎样“被盗”的呢?记者从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 邮商初字第 0237 号民事判决书中找到了答案:经高邮法院审理查明:2010 年 12 月,原告(陈某)与被告(联通高邮分公司)以“业务受理单”的形式订立电信服务合同,原告从他人处转户取得号码为 132***88888 的手机号使用权。

  2013 年 1 月,在原告陈某本人不知晓的情况下,案外人王某与第三人夏某取得联系称,有人愿意出让号码为 132***88888 的手机号,第三人有意购买。嗣后王某领着自称为“陈某”的尤某某(王某舅爷)与夏某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汶河营业部商谈并办理 132***88888 手机号的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王某提供了手机 SIM 卡和密码,尤某某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营业部的营业员核对后以尤某某的身份信息与原机主的身份信息不符为由,拒绝办理。

  当日王某、尤某某又持含有姓名陈某的身份证,并有尤某某本人照片的假身份证再次来营业部办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汶河营业部将讼争的手机号码从原告陈某名下过户至第三人夏某名下。

  原告在发现自己的手机号码无法正常使用后,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为其恢复该手机号,均遭到拒绝。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联通以“只能形式审查”为自己卸责

  记者注意到,原告陈先生五连号码“被盗”后,之所以被人在联通公司营业厅顺利“过户”,这与办理过户人提供的伪造身份证有很大关系。陈先生认为,案外人冒充原告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将该号码过户给第三人,是联通公司疏于审查,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手机号转户给他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被告的联通高邮分公司在法庭上称,其本着快捷、方便的原则,按照手机过户,必须带新老用户的身份证或者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的行业习惯,对王某持有原告身份证及复印件、手机卡办理过户手续,虽未有原告明确书面授权,但因王某持有原告的手机 SIM 卡,足以使被告相信原告本人有明确授权而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并无过错,被告为原告和案外人办理的手机号码过户手续的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联通高邮分公司认为,。根据电信行业的业务习惯,手机用户只要提交原客户和新客户身份证的原件即能够办理客户的电话号码过户手续,被告是严格依照行业规则和行业习惯办理业务的,对办理移动手机号码的过户手续时不可能完全做到实质审查,只能是形式审查。

  法院三次开庭最终判定“归还号码”

  十分有意思的是,被告联通高邮分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向法庭出具一份由公安机关与本案第三人、案外人王某等人的制作证据。证据显示,王某是利用假冒陈某的身份证,对本案涉案电话 SIM 卡办理将号码过户给第三人夏某的。就此,高邮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案外人王某、尤某某在同一天内,两次出现在被告系统内其他营业场所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汶河营业部,办理同一项业务,且第一次因尤某某出示的是本人的身份证与被告信息系统中保存的讼争的原机主陈某的身份信息不符而被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时,并与营业员发生口角,理应引起高度重视。法院认为,由于被告系统内其他营业部门营业员疏于审查,才直接导致在原告并不知晓,更未同意的情况下,原告的讼争手机号被过户至第三人夏某名下。

  至此,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子,在经历法院三次开庭,历时半年之后,法院终于判决号码归还原主。

正文到此结束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