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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频段

  近日,工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我国频谱使用情况,规定 840.5-845MHz、1430-1444MHz 和 2408-2440MHz 频段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单位:

  为满足应急救灾、森林防火、环境监测、科研试验等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我国频谱使用情况,规划 840.5-845MHz、1430-1444MHz 和 2408-2440MHz 频段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使用频率:840.5-845MHz、1430-1444MHz 和 2408-2440MHz。

  二、840.5-845MHz 可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上行遥控链路。其中,841-845MHz 也可采用时分方式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上行遥控和下行遥测链路。

  三、1430-1444MHz 频段可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下行遥测与信息传输链路,其中,1430-1438MHz 频段用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直升机视频传输,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 1438-1444MHz 频段。

  四、2408-2440MHz 频段可作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上行遥控、下行遥测与信息传输链路的备份频段。相关无线电台站在该频段工作时不得对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造成影响,也不能寻求无线电干扰保护。

  五、上述频段的信道配置,所用无线电设备发射功率、无用发射限值和接收机的邻道选择性应符合相关要求(见附件)。

  六、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所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管理有关规定。

  附件: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线信道配置及无线电设备射频指标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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